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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工业车辆操作与维护方面的安全规范
发表于:2018-12-18 13:38:24 分享至:

一. 适用于用户

所谓用户是指车辆的所有者或承租的个人或企业。


1.驾驶员的资格

机动工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操作证。


2. 车辆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

只有得到国家权利机关的认可并获得可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许可证的机动工业车辆,才可以在此环境下作业。

这类车辆必须清楚地用适当的类型符号标明,有关的建筑物或场地也必须同样标明。

建筑物或场地环境状况的分类必须由用户与国家有关权利机关商定。


3.乘客

除了备有乘客专座外,车辆不得载客。禁止乘客登在起升机构或属具上,但下列情况除外:装有工作平台的车辆(高起升拣选车除外):

a)平台必须可靠地固定在货叉架和/或货叉上。

b)如果平台上没有起升控制装置,那么当有人员在平台上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位置。

c)当有人员站在装有起升控制装置的平台上时,则只允许使用此平台上的起升控制装置。

d)平台、载荷和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车辆标牌上所标明的起重量的一半。

e)不得用车辆上的平台来运送人员。但为了人员的手工作业,车辆可作小范围的调整性运行。


4. 车辆的使用

4.1.车辆能力和标牌的更改

车辆在使用时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能力。未经制造厂批准,不得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也不得在车上附加任何物体,以免影响车辆的能力和作业安全。由于采用附属装置而引起的修改,不得降低安全性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采用了附属装置后,车辆的能力、操作和维修指示牌、标签或图案也必须作相应更改。用户必须确保所有的标牌和标志都在规定的位置上,保持字迹清晰。


4.2.稳定性

用户应注意车辆在作业条件下的稳定性。不正确的操作或错误的保养可能使车辆产生不稳定状态。可能影响稳定性的因素是:地面和地板的情况、坡度、车速、载荷、蓄电池重量、动态力和静态力以及驾驶员所受的判断训练情况。装有属具的车辆无载作业时,应视为部分承载。


4.3.防护要求和保护装置

车辆必须涂有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的颜色。

乘驾式高起升车辆必须安装护顶架。在载荷不会掉落到驾驶员身上的场合可以例外。用高起升车辆搬运可能会掉落危及驾驶员人身安全的载荷(如高的或多件堆叠货物)时,必须采用具有足够高度、宽度以及开口尺寸足够小的挡货架以防整个载荷或部分载荷掉到驾驶员身上。

在需要表示作业状态时,车辆必须附加警示装置,如灯光或闪光灯。只有在制造厂允许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原来不带把手的方向盘上安装转向把手。


5.蓄电池充电和更换

蓄电池充电站必须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必须备有用于冲洗和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消防设施、防止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措施和驱散从蓄电池中所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

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只有经过培训和得到批准的人员才允许更换蓄电池或为蓄电池充电。蓄电池维修人员必须穿防护月艮。所有的蓄电池更换工作必须按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

在重新安装蓄电池时,必须采取措施使蓄电池正确连接、定位和固定。不得在无盖的蓄电池顶部放置工具和其他金属物品。未得到专门的批准(例如指车辆制造厂),电动车辆不得换用不同电压、重量或尺寸的蓄电池。必须采用制造厂规定的蓄电池。必须备有安全更换蓄电池的装置。使用起重设备起吊蓄电池时必须使用绝缘吊杆。如采用环链葫芦,必须配备链条箱。如采用手拉葫芦,无盖的蓄电池必须用一层胶板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加以覆盖,以防链条与蓄电池单格间的连接线或接线端子短路。


6.失效或损坏的车辆

如果发现机动工业车辆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须停止使用并撤离现场。经过维修恢复安全状态后,才可重新投入使用。


7.作业条件

7.1.通道和堆垛场地

作业场地的地面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必须加强对其维修保养使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作业。车辆的运输通道必须具有良好的视野并容易转弯,不得出现斜坡、陡坡、窄通道和低顶篷。通道的轮廓或界线必须清晰。在可能遇到步行式车辆的通道上,必须相应调整通道宽度。建议通道的坡度不超过10%,坡顶和坡底必须平滑过渡,以免载荷振动或车辆底部与路面碰撞。当坡度超过10%时,建议安装标牌。如车辆在运行(运输)状态时载荷阻挡视线,则车辆运行时,载荷必须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

例外:在某些条件下(例如堆垛或爬坡),车辆运行时要求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前方,此时,必须小心驾驶车辆。必须注意:若作业条件要求,则应配备附属(辅助)设施或辅助人员。通道、道路、过道、地板或坡道必须保持良好的作业状态,以防车辆或载荷的损坏,且不致降低车辆的稳定性。危险状态,包括顶部的障碍危险,必须在显要位置标明。

消防通道、上楼通道和消防设备配置通道必须通畅。


7.2.跳板或过渡板

所有跳板或过渡板都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有载车辆。在跳板或过渡板上必须明显而永久性地标明最大通过载荷。跳板或过渡板必须固定牢靠,以防意外移动、振动或滑动。在跳板或过渡板上必须备有提手或其他有效装置以便安全搬运,在可能情况下,应设置便于叉车搬运货物用的叉孔或吊耳。跳板或过渡板应有防滑表面。所有跳板或过渡板的两侧,必须装有防止车辆越过其边缘的装置。当跳板或过渡板已固定位置时,必须采取措施以防跳板所搭接的车辆意外移动。


7.3.灯光

在作业区必须有足够照度的灯光。

作业区灯光照度低于321x时,车辆上必须备有辅助灯光。


8.车辆的起吊

吊索必须系在车辆制造厂指定的吊点上。


9.车辆的同步使用

同时使用两辆车搬运笨重或沉重的载荷是一项需要特别小心的危险作业,这种情况必须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并在负责搬运作业人员监督下进行。


10.电梯(升降机)

运送工业车辆的电梯(升降机)必须能承受车辆、载荷和驾驶员的全部重量。这类电梯(升降机)必须是指定的,驾驶员只能使用指定的电梯(升降机)。


11.在公路车辆(拖车)和铁路车辆上作业

机动工业车辆驶上公路车辆之前,公路车辆必须制动和加楔块以防移动。

例外:具有自动弹簧锁式停车制动器的公路车辆可以不使用楔块。

机动工业车辆进出未与牵引车连接的半挂车时,为防止半挂车跷头,可使用支撑。

必须建立作业通讯和作业顺序,以防装卸载荷时铁路车辆意外移动。

公路车辆和铁路车辆必须能承受工业车辆、载荷和驾驶员的全部重量。必须检查铺板是否破碎、有孔洞或其他损坏。

工业车辆在高台或平台上作业时,不得用工业车辆来移动其他车辆。不得用工业车辆来开关铁路车辆的门,除非装有专门的装置且驾驶员也受过如何使用此装置的训练。


二.适用于驾驶员

1.机动工业车辆的安全作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对车辆的操纵方式。适用于驾驶员的安全规则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a)一般规则;

b)搬运载荷(起升和堆垛)规则;

c)运行(驾驶)规则;

d)驾驶员维护车辆规则。


不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会导致:

a)伤害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的严重危险;

b)损坏物料。


1. 一般规则

只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才允许驾驶机动工业车辆。

机动工业车辆不得载客,除非其上专门配备了可供乘客乘坐的设施(见14.1.3)。

驾驶员必须特别注意作业环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员以及固定的或移动的物体,且必须随时提防行人。

无论车辆起升部件有无载荷,必须禁止任何人通过或站在车辆起升部件下面。

发生人员、建筑物、结构或设备事故必须立即向有关人员汇报。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增加或拆除车辆零件以免影响车辆性能。除了已由车辆制造厂装上的以外,不得在车辆方向盘上附加或安装手把。

驾驶员必须在车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车辆。

用乘驾式高起升车辆进行高堆垛作业、搬运高的或多件叠装的单元货物时,必须使用带有护顶架和挡货架的车辆。

例外:如果不存在载荷或货物落到驾驶员身上的危险,那么可以使用不带护顶架的乘驾式高起升车辆。

用步行式车辆进行高堆垛作业、搬运高的或多件叠装的单元货物时,必须使用挡货架。


2.载荷搬运(起升或堆垛)规则

2.1.载荷

工业车辆或工业车辆与属具的联合体(当装有属具时)只允许搬运不大于其额定起重量的载荷。装有属具的工业车辆的起重量可能小于属具标牌上标出的能力(见5.1.3)。

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来增大车辆的起重量,例如附加人员或平衡重。

在任何时候,特别是在使用属具时,必须注意载荷的操作、定位、固定与运输,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时,应作为部分承载来使用;

只允许搬运排列稳定或安全的载荷,尤其在搬运超长或超高载荷时必须格外小心。

在搬运重心不能确定的载荷时,操纵车辆时必须特别小心。


2.2 载荷的拣取和放下

采用货叉拣取载荷时:

a)货叉间距必须适合被搬运载荷的宽度。

b)货叉必须尽可能深地插入到载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载荷以外的物件。然后货叉必须起升到足够的高度以拣取载荷。

c)在搬运高的或多件叠装的单元货物时,必须采用较小的后倾(如可后倾)来稳定载荷,并应特别小心。

在放下载荷时,必须小心地下降。如有可能可少许(或有限地)前倾门架,以便放妥载荷和抽出货叉。


2.3 堆垛

堆垛时门架必须尽量后倾以保证载荷稳定,慢慢地接近货堆。

车辆靠近和面对货垛时,必须把门架调整到近似于垂直位置,把载荷起升到稍高于堆垛高度,然后车辆向前移动;或者前移式叉车伸出货叉,降下货叉放下载荷。

在起升装置已起升时开动车辆,不论车辆空载或满载,都应十分小心、平稳地操纵制动器。

必须确保载荷堆垛牢靠。

堆垛后抽出货叉,并把货叉降低到运行高度,在确认道路无障碍后开走车辆。

具有后倾的车辆运行时必须利用后倾以稳定载荷。


2.4 拆垛

车辆慢慢靠近货堆,当货叉叉尖离货堆约0.3m时停下。

货叉间距必须调整到适合于要搬运载荷的宽度,而且必须检查载荷的重量,以确保载荷在车辆的起重量范围之内。

必须垂直起升货叉到可将其插入到载荷下方的位置。

在起升装置已起升时开动车辆,不论空载或满载,都必须十分小心、平稳地操纵制动器。

货叉必须尽可能深地插入到载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载荷以外的物件。然后货叉必须起升到足够高度以拣取载荷。

进一步起升货叉,使载荷正好与货堆脱离。如果门架可后倾,那么货叉必须适当后倾以稳定载荷。若是前移式叉车,则必须缩回货叉。

在确认道路通畅后,将载荷从货堆上取下。

载荷必须降低到运行高度,门架最大后倾。当确认道路通畅之后,车辆平稳地离开。


3.运行(驾驶)规则

3.1 驾驶员操作

驾驶员必须沿通道的右侧驾驶车辆,驾驶员必须能清楚地看到运行的道路,并注意其他车辆、行人及安全间距。

驾驶员必须遵守一切交通规则,包括厂内规定的车速限制。

必须与前面运行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驾驶员必须时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驾驶车辆。禁止突然起步、停车及高速转弯。除作业状况要求外,建议在车辆起步时方向盘不应处于极限位置。如果需在极限位置起步,则应小心操作。

在车辆运行时载荷或承载装置必须保持在运行高度,若有可能,车辆运行时应后倾载荷。除了堆垛作业外,不得起升载荷。此规定不适用于专门设计的可带看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

在运行(即运输)状态时,如果载荷有碍视线,那么当车辆运行时,载荷必须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

例外:在某些情况(如堆垛或爬坡)下,车辆运行时要求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前方,此时,驾驶员必须十分小心地驾驶车辆。作业条件要求时,可采用某种附属(附助)设施或由其他人员引导。

在十字路口和其他视线受阻的场合,必须降低车速,并发出声响信号。

车辆带着起升载荷进行机动运行时,必须缓慢而平稳地操纵转向装置和制动器。

在交叉路口、视线受阻的地段或危险场合,不得超越同向运行的其他车辆。

驾驶员必须避免车辆驶过松软物体,以免导致物品损坏或人员伤害。

不得将手臂、腿或头放在门架立柱或车辆的其他运动部件之间。

车辆运行时,驾驶员不得将身体探出车体的外轮廓线。

转弯时,如果附近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则必须发出警示信号。

必须遵守有关地面承载能力的所有标牌和其他指示牌的要求。

必须特别注意通向电梯(升降机)的斜坡和通道的承载能力。


3.2 驾驶车速

车速必须和车辆行驶区域内的人员活动情况、能见度、道路或地面情况以及载荷情况相适应。车辆在湿滑的路面上运行时必须特别小心。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车速控制在可安全停车的范围内。


3.3 在坡道上运行

在坡道上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a)车辆必须缓慢地上、下坡。

b)除侧面装载和无起升车辆外,无载车辆运行时,将其承载装置面向下坡方向。

c)车辆不得在坡面上转弯,也不得横跨坡道运行。

d)车辆靠近坡道、高站台或平台边缘时,驾驶员必须小心驾驶车辆,车辆与站台或平台边缘之间必须保持至少为车辆一个轮胎宽度的距离。

e)当上坡或下坡坡度超过10%时,如有可能,有载起升车辆和平台堆垛车(侧面承载叉车、越野叉车、跨车和平台搬运车除外)运行时必须使载荷面向上坡方向。

f)车辆在各种坡道上作业时,必须把载荷和承载装置向后倾(如有可能)且只升高到足以通过道路表面和局部障碍物的高度。


3.4 通过间隙

必须确保在悬挂装置(如:灯具、管道和消防系统)下,有足够的净空高度。

通过通道和门口之前,必须确保车辆、驾驶员和载荷有足够的通过间隙。


3.5 公路车辆和铁路车辆上作业

在机动工业车辆驶上(或驶下)公路车辆或铁路车辆前,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公路车辆或铁路车辆移动。

在机动工业车辆驶上(或驶下)一辆未与牵引车连接的半挂车之前,必须确保防止半挂车跷头的支撑件(如果要求)处于支撑位置。

在机动工业车辆驶上公路车辆或铁路车辆之前,必须保证车辆的地板能承受工业车辆、载荷和驾驶员的全部重量。此外,必须检查铺板是否破碎、有孔洞或其他损坏。

工业车辆在高台或平台上作业时,不得用工业车辆来移动其他车辆。不得用工业车辆开关铁路车辆的门。除非装有专门装置且驾驶员也受过如何使用此装置的训练。

如有可能,车辆必须斜线穿过铁路轨道。


3.6 车辆在跳板或过渡板上运行

机动工业车辆驶过跳板或过渡板前,必须确保该板固定牢靠。

车辆的总重不得超过跳板或过渡板的额定载重量。

在通过跳板或过渡板时,必须小心并缓慢地驾驶车辆。


3.7 车辆在电梯(升降机)中使用

在机动工业车辆驶入电梯(升降机)之前,必须确保电梯(升降机)能承受车辆、载荷和驾驶员的全部重量。

在允许车辆驶入或驶出电梯(升降机)之前,建议所有其他人员离开电梯(升降机)。

在电梯(升降机)的轿厢地板与地面子齐之后,车辆必须对正方向慢慢地驶入。

必须使载荷而不是驾驶员先进人电梯(升降机),这特别适用于步行式车辆。

车辆驶入电梯(升降机)后,必须把车辆的控制装置置于中间位置,动力关闭,停车制动器拉紧。


3.8 停车

驾驶员离开时,承载装置必须降到低位,控制装置置于中间位置,动力关闭,停车制动器拉紧,车辆停稳以防意外运动或未经批准被他人擅自开动。

车辆停放时,防火通道、通向楼梯及消防设备的通道必须通畅。

车辆的停放位置必须与铁道保持一段安全距离。


4. 驾驶员维护车辆规则

4.1 一般规则

使用车辆之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依据车辆的型式不同,必须特别注意一些特殊部位[如:燃油系统、警示装置、动力系统、制动器、转向机构、灯光、车轮以及充气胎气压(即充气式)和起升系统(包括起升链条、钢丝绳、限位开关和液压缸)]。

如发现车辆需要修理,或在作业期间缺陷有所发展,则必须立即向指定上级报告。除了专门批准外,驾驶员不得自行修理或调整车辆。


4.2 蓄电池充电和更换

4.1.1 所有蓄电池充电和更换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指定的人员按蓄电池或车辆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通常可指定驾驶员担任。

4.1.2 在为蓄电池充电或更换蓄电池之前,车辆必须正确定位并制动。

充电时,排气帽必须处在正确位置上以防电解液溅出,并确保通气孔有效。打开蓄电池(或隔间)的盖以放出气体和散去热量。

4.1.3 在蓄电池充电区域内必须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禁止吸烟。

工具或其他金属物品必须远离未加盖的蓄电池顶部。

4.1.4 蓄电池上部应保持干燥,接线端子应保持清洁,涂上少许凡土林并正确拧紧。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同电压、重量或尺寸的蓄电池代替原电动车辆上的蓄电池。

重新安装蓄电池时,蓄电池必须放在车辆的正确位置上。

4.1.5 禁止用明火检查蓄电池的电解液液面。

4.1.6 取用酸坛中的溶液时,必须使用酸坛倾斜装置或虹吸管。稀释浓硫酸配制电解液时,只允许把浓硫酸加入水中,而不得把水加入浓硫酸中。